青岛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青岛公积金提取详细信息,点击查看>>> 青岛公积金提取使用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5.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6.租赁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7.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9.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10.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11.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

12.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1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提取材料

租房提取办理材料

在提取时,按照租赁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原件、房租发票原件。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购房提取办理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身份证

(三)结婚证、户口本(配偶提取提供)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发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七)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八)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九)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十)发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补缴差价发票)

(十一)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十三)发票(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

(十四)I类个人结算账户

建造、翻新、大修提取办理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身份证

(三)I类个人结算账户

(四)结婚证、户口本(配偶提取提供)

(五)不动产权证书(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六)翻建许可证明(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七)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八)发票

还房贷提取办理材料

第一(主)借款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

一并为关联人申办开通的,提供关联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无关联人的无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

退休提取办理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原件1份(非必要)

(四)I类个人结算账户原件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提取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

(三)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借记卡

低保提取办理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借记卡

承租本市公租房提取办理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职工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提取流程

离退休

(一)受理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审批标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提取结算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点此查看:青岛离退休公积金办理流程(线上+线下)

商业贷款

第一(主)借款人登录网上营业厅“业务预申请-商贷自助提取签约”栏目办理本人及配偶业务开通手续;或提供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办理本人及关联人业务开通手续。

点此查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自助提取办理流程

老旧小区改造

(一)信息确认

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将审核项目提供给公积金中心。

(二)提取申请

信息确认后,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三)审核通过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点此查看:青岛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公积金提取流程

◆点此查看: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

◆点此查看:青岛租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其提取流程

◆点此查看:青岛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

◆点此查看:青岛市承租本市公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流程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①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②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③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公积金提取

①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②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

③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4、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5、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全额提取

1、职工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3、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提取】可获青岛公积金提取指南|条件||入口、各类提取分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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