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用户需持房产证、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在2024年10月16日前到营业厅办理,代办人办理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开通、报停及变更业务
1、开通、报停方式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1.用户需持房产证、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在2024年10月16日前到营业厅办理,代办人办理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用户,如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停热前所产生的热费由用户承担,且本采暖季不再办理开通供热手续。
2、变更业务
1.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尚未进行供热业务变更的用户,请及时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到就近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房屋过户前应查询供热欠费情况,以免给新房主供热造成障碍;将房屋出租的房东请及时查询房屋热费交纳情况,以免产生欠费。
2.房屋用热面积变更后(例如增加地下室、阁楼、封闭阳台等),用户需及时携带面积测绘证明、身份证到就近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并补缴热费,禁止擅自增加用热面积。对于擅自增加面积的用户,供热单位一经发现有权终止供热并追缴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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