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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
2024-08-05 21:01【我要纠错】

【导语】:根据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市南区住房保障部门拟组织对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市南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点击查看原文

  根据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市南区住房保障部门拟组织对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697套,其中新建项目包括奋进路项目84套(奋进路453号)、东平路项目248套(云南路8号)、延吉路项目20套(延吉路181号);二次配租项目包括金华路项目(市北区金华路46号、湖清路22号)202套、奋进路项目123套(奋进路471号)、市南区台西三路48号50号项目12套、石村路6号项目8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已在市南区取得《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含原《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户籍家庭。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届时青岛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标准为准。根据《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2号)等文件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各项目房屋租金标准如下(元/㎡*月)

  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信息核查、登记家庭信息公示、计分排序、入围名单公示、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

  (一) 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含原《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申请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48号)规定,加分内容有:(1)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加15分;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加5分;家庭成员中有多类认定家庭时,分值不累加。(2)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加5分。(3)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按残疾人的等级计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计5分,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计4分。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分值不累加。残疾军人已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加分的,不重复享受残疾群体加分。(4)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按每户加5分;经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按每户加3分。(5)享受医保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个人加5分(需提供在配租登记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有大病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金额的《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及对应的发票),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的,分值不累加。申请家庭属多种优先群体的,家庭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5分。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家庭需提供加分材料(材料需提交原件、复印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

  已申请配租登记并享受上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加分的家庭,请务必于8月16日前持相关证件及《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到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据此予以加分。

  2、为避免人员聚集,方便申请人登记,保障现场登记秩序,本次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时间段进行,可登记时间为开放登记日的9:00至11:30(上午),13:30至16:30(下午)(具体开放登记日参见下表)。  

  特别提:请您务必在《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含原《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有效期内进行配租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时建议您佩戴口罩。因登记顺序与评分排序结果无关,为避免人员聚集,请合理安排登记时间。

  (二)公示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登记期满后将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市南区政务网、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信息公示。

  (三)计分排序

  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48号)规定的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计分排序,计分排序结果将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市民代表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同时,根据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按分值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50%确定。本次配租计分排序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进行。入围名单(含候补入围)及选房顺序将于2024年9月9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市南区政务网、青岛日报、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布。

  (四)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顺序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含原《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特别提示:本次实物配租正式入围家庭,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选房定位后放弃的以及选房后30天内不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候补入围家庭,因个人原因选房定位后放弃选房后30天内不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入住手续的,上述情况均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实物配租。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含原《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以及《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五、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82780305

  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82869290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

                                                                         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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